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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裔在国外判了离婚,女方回国后购置了两套房产,男方却认为在国内没有判离婚,因此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,需重新分割......那么,这两套房产还有男方的份儿吗?女方究竟应不应该将房产分给男方?近日,一场历时4年的涉外离婚案迎来了终审判决。
在国外已经离婚
多年后男方起诉女方 希望分割房产
邱锋(化名)本是南京人,1996年拿到美国绿卡后,成为了美国公民。杨月(化名)是重庆人,2008年也取得了美国绿卡,但国内重庆户籍未注销。两人在1998年相识,并于当年10月在重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后,赴美国居住。
2012年,邱锋和杨月因感情不和,于当年5月在美国乔治亚州高级法院被判离婚。
离婚后,杨月回国居住,并在重庆购置了两套房产。但没想到,2018年,杨月收到了前夫邱锋的离婚起诉状,称双方在中国办理结婚手续而未在中国判决离婚,因此杨月2012年后在中国购置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故起诉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。
两位华裔,本就在国外判定了离婚,现在女方回国内购置的房产,还需要重新分割吗?
律师:
女方注销了国内户籍 最终胜诉
该案件很典型 具有参考性
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作为本案被告方律师,其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第三条、第九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,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”
因此,被告杨月虽然未注销中国户籍,但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,故杨月为持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。
而原告、被告双方为美国公民,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,仅仅在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人的情况下,中国法院才在此类民事案件中拥有管辖权。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,被告律师援引以上法条及规定,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。
重庆铜梁区(杨月原户籍所在地)法院一审虽然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恶意的诉讼,浪费司法资源为由,驳回了原告的起诉,但同时对于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,也以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,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,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法律规定中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,不等于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等原因予以驳回。
虽然一审胜诉了,但被告及律师对于“管辖异议”的驳回并不服,提出了上诉。对此,王艳跑出入境、找专家论证,并将女方在中国的户籍走了注销程序,这个过程花了一两年的时间。最终,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,被告女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因此,在离婚案二审中,女方完全是以美国公民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。
最终法院认同了被告女方所提出的双方已经在美国判决离婚,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了,因此,女方的财产不用再分给男方。
“两位华裔,本就在国外判定了离婚,多年后又因国内财产问题再次在国内起诉离婚,这种案例在国内并不多见,也比较典型,具有参考性。”王艳说,当事人杨月在经过此事后,呼吁国际婚姻相关问题能得到更多关注,并希望以此为警示,更多人能够在这类婚姻关系中注意保护自身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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